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
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的名称。票据实行记名背书的方式,不允许空白背书。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必须按规定签章,表明是其真实意思,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每个背书签章人,都对其后手所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承担责任。
背书日期:
以便判断背书行为是完成于到期日前,还是到期日后。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有关事项:
背书的具体目的,即在背书时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还是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者是设定质押。这些事项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清楚,以明确背书的法律后果。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还有一些可记载事项:
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方式:包括限定性背书(此钟汇票背书后不得转让)和特别背书等。
总结起来,背书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 被背书人名称
2. 背书人签章
3. 背书日期
4. 有关事项(如转让、授权、质押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务必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详细记载上述事项,以确保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