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一般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和总经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果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传销活动的人员和层级的认定,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传销层级 :传销活动通常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和总经理。
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
当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时,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的情况,单个或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情节严重时的刑罚
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综上所述,传销组织的刑法处罚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特别是当传销活动达到一定规模时。具体的刑罚根据传销活动的规模、参与人数、资金数额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对于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如果参与人数和层级数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