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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养为什么无效

  •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08:49:16    

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收养人不合格

收养人未满30周岁;

收养人已有子女;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时年龄差不足40周岁;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被收养人不合格

被收养人已满14周岁;

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自愿性有瑕疵

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

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

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方父母同意;

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

合法性不具备

收养人收养两名以上子女;

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

未办理登记手续。

意思表示不真实

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收养、送养意思表示。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包括: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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