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作为清算处理的情况包括: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例如,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解散原因。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强制解散。
人民法院强制解散:
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企业重组中的清算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若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则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特别清算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
总结来说,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主要涉及公司依法解散的各种情况,以及企业重组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和特定条件下的特别清算。公司法人变更通常不需要进行清算,除非涉及到合并、分立或依法解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