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主要规定了 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具体来说,该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的管辖法院: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原告可以选择在上述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属管辖:
对于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帮助他们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