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口头传唤的情形包括:
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人民警察在案发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且可以口头传唤,同样需要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对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风险较小的非暴力案件:
这类案件可以采用口头传唤,但传唤或拘捕期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则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总结来说,适用口头传唤的主要情形包括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影响小且风险低的非暴力案件,以及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在所有情况下,人民警察都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并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传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