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监察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监察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