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接受”,是指在合同或发盘中,受盘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发盘做出接受,导致接受通知在超过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的情况。
逾期接受的有效情况:
发盘人确认:
如果发盘人在收到逾期接受后,不延迟地通知受盘人并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然有效。
传递问题:
如果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过程中的非正常情况导致的延误,并且从文件上表明在正常传递情况下能及时送达发盘人,那么这种逾期接受通常仍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表明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法律效力: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其他国家法律,逾期接受通常被视为一项新的发盘,无效。
然而,存在特定情况,如发盘人未及时通知受盘人逾期接受无效,或由于传递问题导致的逾期,逾期接受可能仍然有效。
注意事项:
逾期接受与逾期履行、违约金、违约责任等概念相关,涉及合同履行的关键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逾期接受的处理应遵循具体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