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
申请人为退役军人,即曾在军队服役并正常退役的人员。
申请人需具有安置地城区常住户口,且满足一定的年限要求,如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申请人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一定标准(如12平方米)。
危房户
申请人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经相关部门确认。
特定人群
夫妻双方具有特区户籍。
持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单身职工及其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持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低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其他特定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辖区户口,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建议:
申请人在申请安置房前,应仔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条件,确保符合所有要求。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等,以便顺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