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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如何认定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20:57:33    

言辞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认定言辞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证据能力审查

审查言词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即证据是否具有准入资格。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获得的,应当一律排除。

自愿性原则

确认证人是否自愿作证,是否存在非自愿作证的情况。非自愿的证言由于易受取证方式的影响,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利害关系审查

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证言证明力有限,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外界影响审查

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等,以及证人的品格和是否有劣迹等,以判断证言的真伪。

证据一致性审查

注意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矛盾。多个证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之间的陈述如果过于一致,可能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此时应考虑其证明力。

客观性和关联性

证言内容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得包含猜测、推断或评论。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但一般证人的猜测和推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及时性

收集言词证据应及时进行,以防止陈述人因时间久远而淡忘或遗忘。

审查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

审查言词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夸大事实,证人或鉴定人是否故意作虚假证明等。

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应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通过以上原则和步骤,可以更加准确和客观地认定言辞证据,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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