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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15:15:00    

福州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销售“特供酒”侵权 食品店被罚1.5万元

21日,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福州地区活动举办,现场发布福州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销售“特供酒”侵权

食品店被罚1.5万元

“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福清市某食品经营店销售的白酒,外包装标识某某接待用酒字样,以及标有“MAOTAI”注册商标“壹号样酒”,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涉案白酒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福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白酒9瓶,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二:

无专利却发广告

公司被罚5000元

2023年11月,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马尾某陶瓷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宣称“小香风陶瓷水杯”有外观设计专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专利注册材料,在其官方网站也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该案于2024年立案。马尾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网店中发布的商品广告含有虚假专利信息,且未取得相关商品的专利权,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5000元。

案例三: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两人被列入失信名单

2024年10月,台江区市场监管局和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鼓楼法院的抄告函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定当事人吴某、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两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吴某、张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限制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方面的活动,实施联合惩戒。

案例四:

擅自使用“尚干”商标

小吃店被罚1000元

2024年11月,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长乐区某小吃店擅自使用“尚干”商标。“尚干”相关商标由福州尚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经查,该小吃店在门店招牌上使用与“尚干”商标相似字样和图形标识,经认定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易使公众混淆。而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

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000元。

案例五:

技术调查官参与

认定发明专利权归属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锯竹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产生纠纷。2024年7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立案,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派的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过程,并提供侵权的判定意见。

结合技术调查官判定意见,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诺销售的锯竹机,侵犯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锯竹方法”发明专利权,责令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并消除影响,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案例六:

侵犯注册商标权

幼儿园被罚8000元

2024年6月,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福州高新区某幼儿园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经营幼儿园。

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该幼儿园大门招牌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内容文字,构成商标侵权。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8000元罚款。

案例七:

专利终止仍生产

公司被责令改正

2024年8月,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五金店在售的2米家用豪华梯外包装标注了专利号。该专利因未及时缴纳年费,于2022年10月14日终止,但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

该产品由仓山区某工贸公司生产。仓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确认该公司在专利权终止后,仍生产标注该专利号的产品并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某五金店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责令某工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小微型生产企业经营困难,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免予处罚。(记者 刘珺 通讯员 游振云)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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