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行为本身不是犯罪,但在中国法律中,与卖淫相关的某些行为会被定为犯罪,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罪名:
组织卖淫罪:
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相同的规定从重处罚。若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将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强迫卖淫罪:
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同样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相同的规定从重处罚。若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将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引诱卖淫罪:
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卖淫罪:
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条件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罪:
指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来说,卖淫行为在中国法律中主要涉及以上五种犯罪行为,具体罪名及刑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适用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而不适用于卖淫行为本身。卖淫行为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会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