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通常包括以下事项:
医疗费:
包括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以及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费用。
误工费:
根据当事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则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
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时产生的费用。
交通费: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补偿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其他合理费用:
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在理赔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及时报案、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此外,对于保险理赔的时效性也有一定的要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法定时效内提出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