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回的理由包括: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
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违法活动: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故意破坏房屋:
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有故意破坏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公有住房闲置超过六个月:
公有住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闲置超过六个月,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承租人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的结构或改变用途,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未经登记转让或调换使用:
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形。
这些理由均来源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合法收回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在收回房屋或土地前,确保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并给予合理的搬迁期限,以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