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的告知方式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指导原则:
个别通知:
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
公告方式:
对于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告知债权人的方式没有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合并审理法院:
如果涉及共同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需要征得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通知内容:
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
行政诉讼法: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反诉情形:
在反诉情形中,法院通常仅需将相应的反诉状送达,而无需特别告知合并审理事宜。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告知方式,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指导或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