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补偿标准
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其他相关补偿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对于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这些标准确保了离职员工能够得到公平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考虑了不同情况下的特殊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