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通过集合多数投保人的资金,形成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在个别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
法律性: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具有法律效应。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履行都必须依据合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通过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其保障的对象包括财产和人身,是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即商品经济关系。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双方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措施,基于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理论进行风险预测和费率制定,确保公平合理。
安全性:
保险提供一种安全的管理现金的手段,具有立法保护,如寿险合同不能解除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保障性:
保险通过小额投入实现大额保障,即“花小钱办大事”,为投保人提供经济保障,促进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确定性:
保险合同可以约定未来若干年乃至终身的利益,提供确定性的经济保障,不同于其他金融工具只能确定中短期利益。
不确定交换性:
投保合同里的风险不一定会发生,如果发生,投保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发生则不会得到赔偿,这体现了保险的期权性质。
社会性:
保险是集合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分担少数成员因遭遇危险所受经济损失的社会制度,最终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保险的核心价值和功能,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经济保障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