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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

  •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0:50:11    

清末修律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法律改革,其目的是适应帝国主义侵略的需要和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并试图收回领事裁判权。以下是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

公布于1910年5月15日,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

主要变化包括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律总目,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凌迟等残酷刑罚,增加妨害国交罪等新罪名。

《大清新刑律》

公布于1911年1月25日,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保持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但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近代西方刑法原则和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

清末商事立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二阶段主要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包含《商人通例》、《公司律》等,但未正式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

结构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但亲属、继承两编保留封建色彩。

其他法律

包括《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诉讼体制相关的法律。

清末修律过程中,由于保守派和激进派之间的争议,最终《大清新刑律》在公布时附加了暂行章程五条,以维护中国的伦常和礼教。这些法律改革尝试引入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但最终由于清朝的灭亡,许多改革并未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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