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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为什么不是债权

  •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13:58:10    

地役权不是债权,而是物权的一种。以下是地役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

权利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即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则是相对权,基于合同关系产生,主要涉及权利主体之间的请求和给付。

设立方式不同

地役权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不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设立。

债权则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签订合同来设立。

效力范围不同

地役权直接针对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使用,具有对世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

债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变动方式不同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或抵押,但通常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变动。

债权可以单独转让或抵押,不依赖于特定物的存在。

保护方式不同

地役权通过登记来公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因此它属于物权范畴,而不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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