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送达方式时,应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直接送达
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收件人签收。
适用于受送达人能够直接接收文书的情况。
留置送达
当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时,将文书留在其住处。
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并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
委托送达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使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书。
需要保留邮寄回执作为送达证明。
转交送达
适用于特定人群,如军人、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人。
由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转交给收件人。
电子送达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收件人收到并知晓文书内容。
需要当事人同意。
公告送达
当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形式送达文书。
公告通常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或在报纸、电视上发布。
国内公告送达通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选择送达方式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顺序,违反顺序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同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确保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