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书包括以下几类:
经营活动痕迹证据
物流单据、出入库单据
提供服务验收单据
成本核算资料
生产任务单、产品质检单
内部制度公告等
信息系统资料
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等
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
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参考书
司法机关相关证据
仲裁文书
法院判决书
司法调解材料等
书证
合同书、公文书、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物证
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自行车等
视听资料
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证人证言
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当事人陈述
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电子数据
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等
这些文书和证据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可能有不同的证明力和要求,使用时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