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找的部门主要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以下是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原则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特殊原则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建议
明确具体行政行为机关:
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选择复议机关:
如果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是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则应向这些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特殊行业如海关、金融等,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以上原则,可以明确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