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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2025年4月2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稳步提升耕地质量,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
(一)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7857万亩耕地保有量和570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决不突破。将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图斑、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强化规划管控,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严防耕地流出。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深入实施“增存挂钩”机制,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推动用地方式向节约集约及存量挖潜转变,从源头减少占用耕地。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及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省级成果,组织编制耕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按照地类基本稳定、布局更加科学、集中连片程度更高原则,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稳步推进小田并大田、分散变集中,不断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三)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耕地保护负总责,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严肃问责、终身追责。强化考核成果运用,将耕地保护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综合考核评价、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二、多措并举提升耕地质量
(四)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全省加快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投入标准和优先序,健全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优先把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亩成一亩。各地区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合理保障管护经费。高标准农田要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严禁擅自占用,确保已建成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五)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科学编制全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统筹水土资源条件,增加灌溉面积。结合推进国家骨干网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加快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配套完善灌排工程体系,提高运行管护水平。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六)开展退化耕地治理试点。依托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摸清退化耕地类型分布及成因。高质量组织完成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试点工作。对酸化耕地,通过完善田间设施、改良耕作制度、培肥耕作层、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进行治理,逐步实现酸化耕地改善。
(七)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根据各地区耕地土壤状况分级制定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方案,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种植绿肥、休耕轮作等用地养地措施,率先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改进耕作制度,改良培肥土壤,确保耕地有机质稳步增加,有效提升耕地质量。
(八)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实施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省、州、县三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和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
(九)落实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且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不达标补充耕地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土壤培肥管护责任,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后再评价。
三、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
(十)优化补充耕地来源。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优化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将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重度和极重度石漠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十一)合理安排年度计划。省级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加强对州(市)耕地占用补充工作的统筹,确保全省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区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结合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耕地保护任务缺口、下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和资源禀赋等,摸清各类补充耕地潜力,合理安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有序推进补充耕地组织实施工作。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恢复垦造耕地行为。
(十二)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坚持“以补定占、占优补优”,各类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对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总账”,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各地区年度内耕地净增加量可选择抵补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各类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由省级研究制定差异化的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和管理平台,将各类恢复优质耕地或以项目类组织垦造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管理,规范指标入库、调剂与出库。
(十三)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适度调剂为补充”原则,出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严格管控跨州(市)指标调剂,原则上除省级及以上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州(市)范围内确实无法保障的,可申请跨州(市)省级调剂外,一般经营性项目原则上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按规定足额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纳入用地主体投资预算管理。耕地保护所需必要资金纳入各级地方财政既有预算安排统筹。
(十四)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省级层面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适时调整,各类占用耕地行为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对于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水库淹没区等占用耕地行为的,要通过落实恢复耕地指标挂钩方式履行补充耕地责任。涉及指标调剂所得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耕地恢复与质量提升,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州(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调动保护耕地积极性
(十五)提高种粮农民收益。规范土地承包流转,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支持力度,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强农惠农扶粮政策,不断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实施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广耕地轮种、套种、间种等复合利用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种植比较效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
(十六)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落实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对未按计划完成年度恢复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的,根据当年度实际缺口数量按规定上交耕地保护经济补偿。
(十七)分策治理利用撂荒地。以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全面摸清撂荒地底数,对具备复耕复种条件的撂荒地,要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尽快恢复生产;不具备条件的,及时认定地类,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撂荒地种粮。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抓好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公安、水利、林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源头管控、强化过程监管,共同推进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十九)推行网格化管理。将全省耕地保护工作细化到具体地块,确保每一分耕地都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现有村(组)网格员作用,配合做好宣传、提醒、劝导等工作,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上报。
(二十)严格监督执法。配优建强基层执法力量,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监测分析,严格落实通报、挂牌、约谈、冻结、问责“五项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落实耕地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对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强化耕地保护督促指导、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将耕地保护列为各级党校、各类培训班重要培训内容,切实提升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能力和水平。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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