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诉是指 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或上诉人的行为推定其为放弃起诉或上诉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撤诉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准予撤诉:
原告具有明示的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作出判决之前,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原告同意申请撤诉,即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行为。
视为申请撤诉:
根据原告的行为推定其放弃起诉或上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原告在开庭审理期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
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但如果原告撤诉可能导致因无法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另外,如果原告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