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担保人:
机关法人:
通常不得为保证人,除非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得为保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与贷款人有夫妻关系的个人:
夫妻双方属于同一个经济体,若一方无法偿还贷款,另一方通常也无法偿还,担保失去意义。
外国人:
通常不能作为担保人,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来源的人:
没有能力为他人还本付息,不能为他人担保。
离休人员:
一般不符合银行担保条件。
国家机关: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为担保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通常不得为担保人,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
户籍不在贷款地的人:
银行通常要求担保人与借款人在同一户籍所在地。
没有经济来源的人:
担保人需要具备还款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则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正常退休人员:
年龄和经济条件通常不符合银行担保的要求。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具体情况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