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言词证据
嫖娼和卖淫双方行为人的陈述。
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和证人证言。
现场物证
遗留在现场的安全套、卫生纸等物证。
交易的金钱、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视频和图像证据
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直接记录嫖娼行为的证据。
执法记录仪的影像。
房间租赁记录
在宾馆、酒店等场所发生的嫖娼行为,租赁登记记录等信息。
其他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申述,指认当事人为嫖客,并描述性关系及金钱交易。
民警的抓获记录,包括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遗留现场的物证,如避孕套、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视听资料,如警方执法仪摄取的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认定嫖娼行为的充分条件。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