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免证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自然规律、定理、定律:
这些是不需要证明即被公认的科学事实或法则。
众所周知的事实:
指那些普遍认可、无需证明的事实。
法律推定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出的其他事实。
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经被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无需再次举证。
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
已经被仲裁机关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再次举证。
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已经被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需再次举证。
法院依其职责或职务所知悉的事实:
法院因依法履行其职责或执行其职务所知道的事实,例如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内容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作为法官职务上应留意的破产宣告的公告、失踪宣告等。
亲属关系免证特权:
基于亲属关系享有免证特权,包括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二代以内的姻亲或曾与自己有此类亲属关系的人、与自己有收养或寄养关系的人、与自己存在监护关系的人。
职业免证特权:
基于职业原因享有免证特权,例如公务员、律师、会计师、医生、税务人员等,对于因公务或职务原因而知悉的秘密或事项。
维护自身利益免证特权:
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提供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或受到有罪裁判的证言,以维护自身利益。
这些免证事由的确立旨在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并确保司法公正。需要注意的是,免证事实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