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
建设单位:
在建设项目阶段,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需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排污单位: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成为排污单位,此时环保责任主体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或进行排污登记申报的主体。
政府环保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污染责任人: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可能的民事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
包括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依照相关法律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任务,涉及多个层面的管理和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