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内容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的活动,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具体执行内容如下: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措施
财产查控: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媒体曝光、限制出境、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拒执罪等。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执行终结: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时间期限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这些内容构成了民事诉讼中执行部分的基本框架,确保了法律文书得到实际履行,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