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列支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是 准予扣除的。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税前利润时,可以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福利费作为费用扣除。
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包括:
1. 职工医药费;
2. 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3. 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 集体福利的补贴;
5. 其他福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政策依据中提到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列支“卡”是多少。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在年度财务报表中详细列出福利费的支出情况,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确保福利费的支出符合相关法规,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准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