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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属于性骚扰

  •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49:47    

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现形式:

言语性骚扰:

包括讲黄色笑话、使用淫秽的语言进行调侃、询问他人隐私的性经历或性观念等。例如,在工作会议间隙,对女同事讲述低俗的性故事,使女同事感到尴尬和冒犯。

行为性骚扰:

如故意触碰他人身体的敏感部位,包括未经允许的触摸、捏掐、搂抱等行为。例如,在拥挤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某些人故意紧贴他人身体并做出摩擦等性暗示动作。

眼神性骚扰:

以带有性暗示的眼神长时间凝视他人,给被凝视者造成心理上的不适和压力。例如,在电梯里,用色眯眯的眼神上下打量他人。

文字性骚扰:

通过短信、邮件、社交软件等发送性暗示、性挑逗的文字内容。例如,向他人发送露骨的色情段子或求爱信,在对方明确拒绝后仍继续发送。

图像性骚扰:

传播色情图片、视频或利用图片合成技术制作他人的淫秽图像并传播。例如,在网络论坛上恶意发布他人的性感照片并配以侮辱性文字。

环境性骚扰:

在工作场所或公共环境中设置带有性暗示的装饰、海报等。例如,某些酒吧张贴大量暴露的女性图片营造所谓的“氛围”。

职场性骚扰:

上级以晋升、加薪等工作利益为诱饵,要求他人进行性交易或性服务。

超出普遍接受的未婚男女之间求爱的行为:

例如,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不适当的身体接触或言语挑逗。

性暗示、性暴力、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强迫等行为:

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性骚扰。

非直接接触的性骚扰:

例如,频繁发送带有性内容的短信、邮件或社交媒体消息,或者在社交群组里对某个人进行集体孤立、嘲讽。

性骚扰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的感受以及当时的具体环境等因素。如果受害人已明确表达出抵触和反感的情绪,行为人仍继续实施骚扰行为,受害人可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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